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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
2019-05-30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提交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授权文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中应当明确说明申请人具备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能力。

3、申请人具备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资质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其具备检测能力的文件,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附技术人员证书。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应提交申请人与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测合同以及受委托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单位法人证书。

4、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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